杭州解百: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4-08-26
杭州解百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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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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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杭州解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杭州解百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2014 年第 36 次会议审核意见的要求,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仍然有效,并且本所律师在《法律意
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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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杭州大厦商号权属和使用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杭州大厦商号的使用情况及权属
目前,杭州商旅下属企业中杭州大厦集团公司和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均在其名
称中含有“杭州大厦”商号,具体情况如下:
杭州大厦(企业全称“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工业大厦”,系由
杭州市工业经营公司与香港首纶有限公司于 1986 年 6 月 11 日共同出资设立的中
外合作企业。1988 年 1 月 28 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杭州工业大
厦”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大厦”。1991 年 3 月 23 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杭州大厦”更名为“杭州大厦有限公司”,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杭大集团(企业全称“杭州大厦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
1994 年 4 月 22 日,其前身杭州市工业经营公司于 1994 年 4 月被杭州市物业发
展集团公司吸收合并。1995 年 4 月杭州市物业发展集团公司经批准更名为“杭
州大厦集团公司”,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及杭州大厦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均符
合当时有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已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两
者均有权合法使用“杭州大厦”商号。
2、杭州大厦商号的使用安排
为避免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的名称造成混淆,充分保护重组后上市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利益,杭州商旅已作出安排,将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 3 个月内对杭大
集团予以更名,未来杭州商旅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在其名称中使用“杭州
大厦”商号。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商旅已作出安排,将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 3 个月内对
杭大集团予以更名,未来杭州商旅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在其名称中使用
“杭州大厦”商号。该等安排有利于保护拟注入资产的完整、独立,有利于充分
保护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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