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杭州解百: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15-03-12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公司持续发展和规范运作,增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
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根
本利益,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独立董事的报酬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
    3、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监事,以及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在本办法考核范
围内;
    4、在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厦”)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年度薪酬在杭州大厦领取,具体的考核办法由杭州大厦股东会或董
事会确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时一并公告,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考核原则
    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贡献与薪酬相对应。

    三、年薪组成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奖励三项组成。

    四、年薪绩效考核内容(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1、考核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杭州大厦数据,以下简称:净
利润)。
    2、董事会确定当年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五、2015 年度薪酬标准
    1、基本年薪:30 万元。
    2、效益年薪:


                                     1
    (1)以净利润 6,500 万元为基数,完成基数净利润,基准效益年薪 450,000.00
元;
    (2)实际完成净利润超过基数部分,按以下比例累进增提效益年薪:
    第一档:超过 10%(含)以内部分,按基准效益年薪的 11%提取效益年薪;
    第二档:超过基数 10%-20%(含)部分,按基准效益年薪的 12%提取效益年薪;
    第三档:超过基数 20%-30%(含)部分,按基准效益年薪的 13%提取效益年薪;
    第四档:超过基数 30%-40%(含)部分,按基准效益年薪的 14%提取效益年薪;
    第五档:超过基期业绩基准值 40%以上部分,按基准效益年薪的 15%提取效益
年薪。
    (3)业绩不足基数净利润部分,则:按不足基数净利润的百分比同比例扣减效
益年薪;
    3、工作目标奖励:15 万元。

       六、减少或不发放效益年薪和奖励的情形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重度违规及以上处分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4、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5、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的。

       七、年薪的发放
    1、基本年薪每月以现金形式全额发放;
    2、效益年薪按基本年薪的 70%、每月以现金形式预发,年度结束、经董事会考
核后,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多退少补。
    3、工作目标由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年度考核意见,经董事会考核后发放。

       八、发放标准
    1、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按上述标准发放(即:系数为 1),监事会主席、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按上述标准 70%发放,董事会秘书按上述标准 50%发放。
    2、党委书记参照董事长标准发放,党委副书记参照副总经理标准发放。


                                      2
    3、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可适当发放津贴。
    4、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可适当发放津贴。
    5、年薪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自理。

    九、其他
    1、因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非重大原则性问题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酌情修改报董事会批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
    3、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十、2015 年度工作目标
    1、积极调整转型,加快融合,促进集团公司整体业绩提升。
    2、梳理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