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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解百:关于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6-09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20-036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详见判决书具体内容;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暂无法判
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
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百兰溪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就其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公司”、“被告”、“反
诉原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事项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兰溪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解百兰溪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18-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向兰溪法院提出反诉,主要诉求如下:
    1、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2014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房
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已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解除;
    2、反诉被告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的租金 58,261 元;
    3、反诉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和设备使用费。占用使用费、设备使用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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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标准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计算至
反诉被告实际腾空之日止;
    4、反诉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其中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的租金,以 58,26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 2015 年 12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
    5、反诉被告支付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止的管理费;
    6、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兰溪法院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浙江省乔司监狱进行了第一次开庭,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8)浙 0781 民初 7533 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
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和 2014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解除;
    2、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反诉被告)
空调管道维修费 25,464.6 元,及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
付款利息;
    3、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之
所负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4、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反诉被告)
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预付第 4、5 个租赁年度的房屋租金及设备设施使用
费按年利率 10%计算的利息(其中 2015 年 1 月至 8 月,按 20,860,424.15 元计付;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按 15,645,318.11 元计付;2016 年 3 月至 8 月,按 10,430,212.07
元计付;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按 5,215,106.03 元计付);
    5、被告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上述判决第四项利息
至破产受理之日前即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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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本诉被
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5 日按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中约定的该租赁年度的租金及设施设
备使用费标准计付占用期间未支付的租金和使用费(2014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房
屋租赁合同》应付租金本金部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
及自逾期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7、上述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
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互负债务部分进行抵扣后,原告(反诉被告)
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仍欠被告(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8、驳回原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 121,588 元,由原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兰溪
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反诉受理费
121,588 元,由反诉原告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反诉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
物中心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 0781 民初 7533 号《民事判决书》和《民
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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