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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解百: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2-12-13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22-043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到龄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1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终
   止劳动关系,董事会审议决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前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3,700 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543,700                   543,700          2022 年 12 月 15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披
露的《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2、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至今
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
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回购数量
    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到龄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
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
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前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3,700股。
    (二)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共计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43,7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2月15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股份           21,450,000            -543,700         20,906,3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715,026,758                   0        715,026,758
      合计                736,476,758            -543,700        735,933,058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
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
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2、公司已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尚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