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厦工:关于累计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2020-07-15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20-050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173,719,578.50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
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
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 02 执异 104 号】。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近 12 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
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
计 173,719,578.50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3.09%,其中已转让债
权涉及诉讼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21%。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对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
台挂牌。2019 年 10 月 15 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
以起拍价 400,294,241.22 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于《中
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 328 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
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
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
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
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
1
权合计金额为 161,956,808.89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21%,具
体情况如下:
序 案件类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号 型
被执行人:陕西荣辉
申请执行人:厦 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
买卖合
1 门厦工机械股份 司、西安市荣辉工贸 49,226,855.93 执行裁定
同纠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黄胤、江
福兴、仲瑾、陈灿文
厦门厦工机械股 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 买卖合
2 28,957,517.96 执行裁定
份有限公司 司、白玉、刘淑艳 同纠纷
申请人:厦门创
被执行人:广西鑫世
程资产管理有限
达机械设备有限公
公司 买卖合
3 司、南宁世达机械设 83,772,435.00 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厦 同纠纷
备有限公司、陈荣、
门厦工机械股份
刘春玲
有限公司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近 12 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
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 11,762,769.61 元,约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89%,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
厦门厦工机械股 司,以及前手方江西厦工 票据追索权
1 8,200,000.00 一审判决
份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杰力 纠纷
博机械设备、等各相关方
厦门厦工机械股 合肥擎动工程机械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
2 770,590.09 一审审理
份有限公司 司、李磊、朱龙等人 纷
连云港荣胜源工程机械有
厦门厦工机械股 买卖合同纠
3 限公司、耿玉胜、李巧林、 738,474.07 一审审理
份有限公司 纷
颜庚云、王慧
厦门厦工机械股 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 债权转让纠
4 2,053,705.45 二审判决
份有限公司 备有限公司 纷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市荣辉工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荣辉”)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陈灿文、仲瑾、
2
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福兴、黄胤、李俊龙、粘淑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984 号《民事判决书》。西安荣
辉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 2018 年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
间,西安荣辉因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
闽民终 10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按上诉人西安荣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
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荣辉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
务,故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西安荣
辉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 49,226,855.93 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2018 年 6 月 9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和 2018 年 12 月 21 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6-052”、“临 2018-041”、“临 2018-067”和“临 2018-079”号公告。
因西安荣辉及相关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到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 02 执恢 36 号之二】,裁定如下: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如前述,本案相关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转让给创程资产。
2、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柳厦”)为本公司内蒙古地区的经销商,
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
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
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赤峰柳厦承诺
分期向公司支付本金 28,957,517.96 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7 月 13 日和 2016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32”和“临 2016-060”号公告。2019 年
10 月 15 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赤峰柳厦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
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赤峰柳厦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 02
执异 97 号】,裁定如下:变更创程资产为(2019)闽 02 执 655 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3、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西鑫世达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世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案件审理过
程中,公司与广西鑫世达达成和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出具(2016)
3
闽 02 民初 844 号《民事调解书》。因广西鑫世达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广西鑫世达等向公司支付货款
83,772,435 元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正式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16 年 12 月 10 日、2017 年 4 月 8 日和 2018 年 8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1”、“临 2017-027” 和“临 2018-062”号公告。2019 年 10 月 15 日,创程资产
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广西鑫世达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
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广西鑫世达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 02
执异 104 号】,裁定如下:变更创程资产为(2018)闽 02 执 629 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
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 22 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
金额总共为 1255 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
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
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9-039”号公告。
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票据号码为
1308****2514、1308****4422、1308****7855、1308****3905 的 4 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的《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9)宁 01 民初 1152 号】、【(2019)宁 01 民初 1153
号】、【(2019)宁 01 民初 1154 号】和【(2019)宁 01 民初 1155 号】),判决相应被告向
厦工股份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 220 万元及利息。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票据号码为
1308****7130 、 1308****5513 、 1308****7507 、 1308****4306 、 1308****4071 、
1308****5505、1308****7970、1308****8010、1308****9528 的 9 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的《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9)宁 01 民初 1146 号】【(2019)宁 01 民初 1147
号】【(2019)宁 01 民初 1148 号】【(2019)宁 01 民初 1149 号】【(2019)宁 01 民初 1156
4
号】【(2019)宁 01 民初 1158 号】【(2019)宁 01 民初 1159 号】【(2019)宁 01 民初 1160
号】【(2019)宁 01 民初 1161 号】,判决相应被告向厦工股份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
计 600 万元及利息。
2、合肥擎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擎动”)系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
年间的合作经销商,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合肥擎动尚欠公司货款本金 770,590.09
元,经多次督讨无果,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
理案件通知书为(2020)闽 0203 民初 847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5 月 26 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 2020-041”号公告。
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闽
0203 民初 8477 号】,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擎动、李磊、卜英翠、
朱龙、程海建、阚家梅、刘超、杨驰、庄继萍价值 1,230,398.11 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3、连云港荣胜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荣胜”)系 2017 年至 2018
年间的合作经销商,因连云港荣胜长期拖欠公司货款,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厦门
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连云港荣胜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738,474.07 元及资
金占用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0-049”
号公告。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闽
0203 民初 11631 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荣胜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耿玉胜、李巧林、颜庚云、王惠价值 942,223.56 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4、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旺力”)为厦工股份的机
械设备临沂代理商,此前以 2012 年曾与厦工股份达成关于其将对部分终端客户的债权
转让厦工股份的协议为由,向厦工股份提起诉讼。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出
具(2019)鲁 1312 民初 34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临沂旺力与厦工股份于 2012
年 8 月 3 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②被告厦工股份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与临沂
旺力继续履行《协议书》;③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在执行程序中的 2,098,108.32 元债权、
购买人郭永梅及王彦全提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涉及的债权 1,910,000 元,共计
4,008,108.32 元,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转让给被告厦工股份享有,原告临
5
沂旺力负责协助清偿;④陈会文对上述二、三项判决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⑤驳回临沂
旺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3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20-016”号公告。
因公司不服(2019)鲁 1312 民初 3424 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0)鲁 13 民终 1419 号】,判决如下:一、维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
鲁 1312 民初 3424 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
法院(2019)鲁 1312 民初 3424 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三、变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9)鲁 1312 民初 3424 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在执行程序中的
2,053,705.45 元债权,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转让给被告厦工股份享有,原
告临沂旺力负责协助清偿;四、驳回临沂旺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 3 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
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 2019 年 10 月 19 日已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9-096”号公告。
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
准则规定对上述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账务处理。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
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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