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贸控股”或“收购人”)的委托, 就国贸控股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厦门海翼集 团有限公司股权而编制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由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就有关必要的问题, 本所律师向收购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对于有关文件中未包括但对本次收购至关重要的事 实, 本所律师在核查的基础上取得了有关机构、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 本所已得到收购人的保证, 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向本所提供的 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36010/JW/ew/cm/D2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法律评 价, 并且仅就本次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其他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 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 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 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 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厦工股份: 指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600815。 3. 收购人、国贸控股: 指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海翼集团: 指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系厦工股份的控股 股东。 5. 本次收购: 指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海翼集团 100%股权, 进而通过海翼集团间接控制厦工 股份 46.25%股份。 6. 厦门国资委: 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236010/JW/ew/cm/D2 2 系国贸控股的唯一股东。 7.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8. 《收购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9. 《报告书》: 指《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10.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1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贸控股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结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 国贸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260147498N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许晓曦 注册资本 165,99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5 年 8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5 年 8 月 31 日至 2045 年 8 月 30 日 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88 号国贸中心 A 栋 2901 住所 单元 经营范围 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2、其他 2236010/JW/ew/cm/D2 3 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或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贸控股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2.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国贸控股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厦门国资 委持有国贸控股 100%的股权, 为国贸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收购人主要业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贸控股的说明, 国贸控股是代表厦门国资委履行国有 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 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国贸控股控制的企业的 主营业务主要聚焦在供应链、城市建设与运营、消费与健康、金融与科技行业。 (三) 收购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贸控股出具的承诺, 国贸控股最近 5 年不存在受过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贸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前 述人员最近 5 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 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简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贸控股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2236010/JW/ew/cm/D2 4 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 600755 783,297,681 36.9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信达 000701 242,506,928 44.9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红医疗 300981 63,125,000 37.875% 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正通汽车 1728.HK 820,618,184 29.90% 大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大唐集团控股 02117.HK 82,501,000 6.05% 注 1: 国贸控股直接持有厦门国贸 36.02%股份, 通过下属全资企业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 公司持有厦门国贸 0.41%股份, 通过兴证资管计划持有厦门国贸 0.55%股份, 合计持有厦 门国贸 36.99%股份。 注 2: 国贸控股直接持有中红医疗 15.15%股份, 通过控股子公司中红普林集团有限公司 (国贸控股持有中红普林 50.5%股份)间接持有中红医疗 22.725%股份, 合计持有中红医疗 37.875%股份。 注 3: 国贸控股通过下属全资企业信达汽车(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正通汽车 29.90%股份。 (六) 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 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贸控股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持有境内外持牌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比例 1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 8.42% 2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5.81% 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 46.92% 4 国贸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 100.00% (七)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贸控股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包括: 1. 不存在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236010/JW/ew/cm/D2 5 2.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人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 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 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 厦门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 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推动同类业务与资产重整组合, 通过重组进一 步推动企业的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 打造厦门市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发展平台, 签发《关于将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划入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的通知》(厦国资产[2022]63 号), 拟将其持有的 100%海翼集团股权无偿划 转至国贸控股持有。 (二)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厦工股份的股票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除《报告书》披露的无 偿划转情形外, 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厦工股份的股票或处置 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收购人发生增持或减持厦工股份的股份情形, 收购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2 年 3 月 18 日, 厦门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将厦门海翼集 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划入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厦国资产 2236010/JW/ew/cm/D2 6 [2022]63 号)。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 收购方式 (一)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厦工股份的股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厦工股份披露的《2021 年三季度报告》, 本次收购前国 贸控股不持有厦工股份的股份。海翼集团为厦工股份的控股股东, 厦门国资委 为厦工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后, 国贸控股不直接持有厦工股份的股份, 但因其持有海翼集团 100% 股权, 进而间接控制厦工股份 46.25%的股份。本次收购后厦门国资委仍为厦 工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系由厦门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海翼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国贸控股。 (三) 收购人拥有厦工股份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厦工股份披露的《2021 年三季度报告》, 本次收购所涉 及的海翼集团所持有的厦工股份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 收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收购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因此不涉及收购对价支付及收 购资金来源相关事宜。 五.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 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收购系因厦门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海翼集团 100%股权无 2236010/JW/ew/cm/D2 7 偿划转给国贸控股, 导致国贸控股取得对海翼集团的控制权, 且海翼集团所持 有厦工股份的股份比例超过 3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 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 持股份超过 30%的, 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收购。但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除外。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 基于上述, 本次收购应当适用《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同时, 由于本次收购系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导致, 因此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据 此, 国贸控股就本次收购可免于发出要约。 (二) 本次收购前后厦工股份的股权结构 请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厦工股份的股份情 况”。 六.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说明, 收购人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和安排如下: (一) 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改变厦工股份主营业务或者对厦工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调整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说明, 本次收购不涉及对厦工股份主营业务的调整。截至《报 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厦工股份主营业务或者对厦 工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后续收购人存在上述计划, 收购人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厦工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厦工股份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236010/JW/ew/cm/D2 8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厦工股份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厦工股份拟购买 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后续收购人存在上述计划, 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是否拟改变厦工股份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厦工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提名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由控股股东海翼集团提名 曾挺毅先生和林瑞进先生为厦工股份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此议案尚需提交厦 工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情况外,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如收购人根据厦工 股份的业务和管理需求需要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收购人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如后续收购人存在上述计划, 收购人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厦工股份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厦工股份控制权的公司 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后续收购人存在上述计划, 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是否拟对厦工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没有对厦工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动的计划。如后续收购人存在上述计划, 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 厦工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没有对厦工股份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 2236010/JW/ew/cm/D2 9 计划。如后续收购人存在上述计划, 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七) 其他对厦工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没有其他对厦工股份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 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后续收购人存在上述计划, 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对厦工股份的影响 (一) 对厦工股份独立性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收购对厦工股份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 厦工股份将依然具备独立 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国贸控股保持独立。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持厦工股份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内容如下: 1. 人员独立 (1) 保证厦工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厦工股份专职工作, 不在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且不在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领薪。 (2) 保证厦工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 不在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 保证厦工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该等体系 和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 资产独立 2236010/JW/ew/cm/D2 10 (1) 保证厦工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保证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厦工股份的资金、资产。 (2) 保证不以厦工股份的资产为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 规提供担保。 3. 财务独立 (1) 保证厦工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 保证厦工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 (3) 保证厦工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 (4) 保证厦工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厦工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 保证厦工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4. 机构独立 (1) 保证厦工股份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 (2) 保证厦工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 保证厦工股份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 (1) 保证厦工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 具 2236010/JW/ew/cm/D2 11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 保证尽量减少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厦工股份不必要的关 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收购人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函中各项承诺, 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厦工股份 造成损失的, 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函在收购人控制厦工股份期 间持续有效。 (二) 对厦工股份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工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装载机、挖掘机、路面机 械及小型机械等工程机械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国贸控股控制的企业的 主营业务主要聚焦在供应链、城市建设与运营、消费与健康、金融与科技行业。 收购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厦工股份的主营业务不存在构成同业竞争 的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将通过海翼集团间接控制厦工股份。为避免未来可能 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具 体如下: 1. 本次收购前, 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厦工股份(包括厦工股份控制的企业, 下同)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 双方的主营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2. 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情 形。如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获得新的与厦工股份现有主营业务相同的业 务或商业机会, 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厦工股份现 有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下, 按照合理和公平的市场要求, 收 购人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以有利于厦工股份的利益为原则, 将努力促 使该业务机会向厦工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倾斜。 3. 收购人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函中各项承诺, 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厦工 股份造成损失的, 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函在收购人控制厦工 2236010/JW/ew/cm/D2 12 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三) 对厦工股份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厦工股份发生交易的 情况。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将间接控制厦工股份, 因此收购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成为厦工股份的关联方。如未 来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厦工股份及 其控制的企业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 收购人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厦工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 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就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厦工股份及其控制的 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收购人及收购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公允、合理 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保证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通过与厦工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或使厦工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收购人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 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厦工股 份造成损失的, 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函在收购人控制厦工股份 期间持续有效。 八. 与厦工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厦工股份之间的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收购人说明, 《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厦工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的, 资产交易 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厦工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236010/JW/ew/cm/D2 13 (二)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厦工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收购人说明, 《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厦工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 对拟更换的厦工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收购人说明,《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厦工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 对厦工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收购人说明, 《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厦工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在本次收购 事宜首次作出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 收购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收购人就本次收购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存在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厦工股份股票的情况。 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本次收购已履行应当履行的相应批准程序;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出具的《报 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36010/JW/ew/cm/D2 1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划转取得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而编制《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 它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翁晓健 律师 赵婧芸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