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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厦工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04-2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
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厦
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公司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二是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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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处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
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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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
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2 号》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
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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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单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导致违反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原因和依据
                       □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其他。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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