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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厦工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4-2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
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与上述机构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
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保持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1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交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本工作制度第六条(一)和(二)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立即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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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工作制度第六条(三)至(七)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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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保管会议文件等;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票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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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监管机构联系,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章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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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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