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厦工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1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的有关要求,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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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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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媒体采访和报道
1、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4、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
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
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1、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
2、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3、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4、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投
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
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
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3、公司通过上述渠道为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投资者来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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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座谈活动。
3、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
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4、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
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
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报送上交所。
(六)股东大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当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七)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2、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4、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
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介绍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对外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5、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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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5)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总裁、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责任人应
当参加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6、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7、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
的公司重大信息。
(八)邮寄资料
1、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做好投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
工作,可以根据公司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定期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九)接受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4、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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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
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7、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核实中发现上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十)上证 e 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2、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
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
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3、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4、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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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
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
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6、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7、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8、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开展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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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日常事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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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包括但不限于: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处及投
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
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全体员工以及公司的其它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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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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