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JKXN 第 0425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金开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天娇律师、段金涛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 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5 日和 2023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30,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 10 号三层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总经理尤明杨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因工作原因,尤明杨先生无 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范晓 波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2023年4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9: 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议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719,031,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008%。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财务预算情况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9.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1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58,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203%。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58,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203%。 3.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58,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203%。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58,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203%。 5.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58,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203%。 6.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财务预算情况的议案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表 决 结 果 : 716,974,231 股 同 意 , 2,056,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39%。 7.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58,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20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295,261,378股同意,57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63%。 8.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出 席 会 议 的 全 体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表 决 结 果 : 716,974,231 股 同 意 , 2,056,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39%。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293,777,578股同意,2,056,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047%。 9.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58,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203%。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295,261,378股同意,573,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63%。 1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718,446,031股同意,573,000 股反对,12,0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9186%。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295,249,378股同意,573,000股反对,12,0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