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2-29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 3669 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
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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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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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上简称“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茂业商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九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
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在成
都市东御街 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涛先生因故不能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高宏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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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
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408,192,8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053%。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16,02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0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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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并通过了《关于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会议通知》未列明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关于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
保的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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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
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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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邹毅 邹旺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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