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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12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          编号:临 2019-003 号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
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将第三章第二节“股份增资和回
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章第二节“公告”中第一百七
十一条、第十章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中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
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及第十章第二节“解散和清算”中第一百八十三条内
容做部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规章等执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法定披露媒体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披露
券报》上公告。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提供相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定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除上述修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
告。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特别决议通过后
生效。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