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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1-1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 146 号




                             二〇一九年一月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
      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41, China
              电话/Tel: 86-28-8662 5656 传真/Fax: 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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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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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上简称“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

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成都

市东御街 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涛先生因故不能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高宏彪主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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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408,189,7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051%。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7,03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1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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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会议通知》未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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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

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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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王浩迪                                  邹旺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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