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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2019-02-23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2019)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 547 号




                           二〇一九年二月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
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41, China
         电话/Tel: 86-28-8662 5656 传真/Fax: 86-28-8525 6335
                     网址/Website: www.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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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Lhasa|上海Shanghai |昆明Kunming |华盛顿Washington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茂业商厦控制的企业或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公司股份的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增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增持指引》”)、《关于沪
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
公司股票相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
规则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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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股份增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专
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份增持进行
了法律尽职调查,并获得公司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及承诺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
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
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
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
有关机构或本次股份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股份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专项核查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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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股份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上交所披露的本次股份增持的公告及提供的资料,本
次股份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茂业商厦、茂业商厦控制的企业或其
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
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茂业商厦的全资子公司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东正”)。

    根据公司提供的茂业东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
茂业东正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目前持有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2035851558321 的《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住所
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 31 号茂业天地五楼办公区,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日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纺织品、服装
鞋帽、五金交电、办公设备、家具、健身器材、工艺品(不含文物)、
金银首饰、珠宝、玩具的销售;普通货物仓储(以上项目只限分公司
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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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茂业东正系茂业商厦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管
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茂业东正为茂业商厦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茂业东正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茂业东正不存在以下情况: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增持及收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主体茂业东正为
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系公司控股股东茂业商厦的一
致行动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份增持情况

     (一)本次股份增持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增持前,茂业商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
为 1,486,247,603 股,占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85.81%。

     (二)本次股份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在上交所披露的《茂业商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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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2018-077 号),茂业商厦、茂业商厦控制的企业或其一致行动人计划
于公告披露起 6 个月内根据上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0.8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3.6 亿元。

    (三)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茂业商厦出具的《公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增
持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截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上
交所交易系统收盘后,茂业商厦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茂业东正累计增持
公司 16,464,846 股,累计增持金额为 80,063,192.26 元,累计增持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四)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茂业商厦出具的《公函》,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
股东茂业商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502,712,449 股,占公司总股本 86.76%。

    (五)关于减持情况

    根据茂业商厦及茂业东正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
公开披露信息,本次股份增持实施期间,其均未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不存在通过本次股份增持计划进行内部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

    根据茂业商厦及茂业东正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 6 个月内,其均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增持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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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茂业商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77 号),对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实施
的不确定风险以及承诺事项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份增持实施期间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2018 年 11 月 24 日、2019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了《茂业
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88 号)、《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1 号)、《茂
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11 号),对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进展情况,
包括增持主体、增持时间、累计增持数量及比例、后续增持计划实施
的不确定风险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已就本次股份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交所信
息披露要求。

    四、本次股份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
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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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份增持前,茂业商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486,247,603 股,占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前公
司总股本的 85.81%;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茂业商厦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502,712,449 股,占公司总股本 86.7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份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权益的股份已超过 50%;本次股份增持后,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权益股份行为不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
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主体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
格;

    (2)本次股份增持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增
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交所信息披露要求;

    (4)本次股份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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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邹 毅                                    王椒椒



    2019 年 2 月 22 日                                 201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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