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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茂业商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1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中国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关于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茂业商业)第002号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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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 经 核 查 , 公 司 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1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东
御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主持。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2年4月15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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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1,401,135,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8978%。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33,32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163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
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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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
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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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邬凯明




                                                       经办律师:


                                                                               江金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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