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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10年8月)2010-08-30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宁波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及买

    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持股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数量、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持股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

    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

    拟进行买卖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票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

    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以上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第二十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

    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宁波证监局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相关责任人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

    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宁波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需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