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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1年4月)2011-04-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定公司预算计划,加强公司
内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预算,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为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对口
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等与审计委员会赋予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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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同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公司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
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
易的建议。
    第十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负责做好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五)公司重大专项审计报告;
    (六)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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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财务预算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财务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稽核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预算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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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于 15 年。
    第二十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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