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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1年4月)2011-04-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
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本公司名义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沟通联系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
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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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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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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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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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
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该所网站公
告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
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考 核、惩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若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须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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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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