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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1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证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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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9、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20、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21、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信息知情人,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

                                    2
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7、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
相关工作人员;
    8、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9、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
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
书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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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要求进行填
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其内幕信知情人情
况。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 5 个工作日,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宁波监管局。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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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与内幕信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督促有
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查处,并将
查处情况报送宁波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稿)自 2011 年 11 月 25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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