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06-21
股票简称:香溢融通 股票代码:600830 编号:临时 2012-029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6 月 2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本次会议应出
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授权的议案
对原授权第 6 条进行修订完善(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内容)。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定于 2012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 2012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凯洲皇冠假日酒店(宁波市药行街 129 号);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2 年 6 月 29 日
(二)会议审议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
1、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表还须持有
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130 弄 48 号五楼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登记时间:2012 年 7 月 3 日至 4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2:
00—5:00)。异地股东信函、传真以 7 月 4 日前(含 7 月 4 日)公司收到为准。
4、会议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其他事项
联 系 人:林蔚晴、王里波
联系电话:0574-87315310
传 真:0574-87294676
邮 编:315000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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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香溢融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代为
行使对股东大会下述议案的表决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A、同意□ B、反对□ C、弃权□
注:请在□中打√表示意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单 位(公章):
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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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和宁波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黑体为修改或增加条款),
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原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可通过送红股、派发现金等方式进行,也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如公司因经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拟修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可在该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
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年度盈利但因公司经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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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并增加一个条款(以
下条款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原为:
董事会决定公司项目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
权限如下: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
财,短期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
过权限,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拟修改为: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
理财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
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对外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总资产的 6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十款第 6 条原为:
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以下权限:
6、在单笔 6000 万元额度以内(含 6000 万元),决定公司对外短期性投资、
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20%,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35%,为同一客户
(含关联方)累计余额不超过 1.2 亿元。
拟修改为:
6、在单笔 6000 万元额度以内(含 6000 万元),决定公司对外短期投资、
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50%,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70%,为同一客户
(含关联方)累计余额不超过 1.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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