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2-06-29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 2012 年 7 月 )




                       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2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时
地     点:宁波凯洲皇冠假日酒店四楼会议室
主 持 人:孙    建   华   董事长
会议议程:
  一、听取需表决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股东审议和表决
  三、宣布表决结果和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四、见证律师宣读会议见证意见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和宁波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黑体为修改或增加条款),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原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可通过送红股、派发现金等方式进行,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公司因经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拟修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可在该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年度盈利但因公司经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并增加一个条款(以下条款
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原为:
       董事会决定公司项目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
下: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财,短
期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
报股东大会批准。
       拟修改为: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财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报股东大会
批准。
       (二)对外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
的 6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十款第 6 条原为:
        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以下权限:
        6、在单笔 6000 万元额度以内(含 6000 万元),决定公司对外短期性投资、委托
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20%,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35%,为同一客户(含关联方)
累计余额不超过 1.2 亿元。
        拟修改为:
        6、在单笔 6000 万元额度以内(含 6000 万元),决定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委托贷
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50%,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70%,为同一客户(含关联方)
累计余额不超过 1.2 亿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