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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对外担保制度(2012年8月)2012-08-30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划》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担
保有限公司经营性担保业务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
署同意(包括对总经理的授权)或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
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单笔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行使决策权。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
不予提供担保。
    (二)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在一定额度
内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提供担保,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控股子公
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贷款(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等)
执行担保。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授权,控股子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获得授权和审批后,控股子公司应该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
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同时报董
事会秘书室。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该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