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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社会责任制度(2012年8月)2012-08-30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
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国银行业金融
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
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
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
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通过贿
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
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安全稳健经营,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益,为股东
创造价值。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反商业贿赂公约等行业规则,开展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
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重要事项按规
范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
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
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促进就业与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应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
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
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薪酬。公司
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
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
消除职业危害;按期对员工进行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
工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
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 公司应尊重员工人格,维护
员工尊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积极创建实习基地,大
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帮助社会弱势
群体,支持慈善事业。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
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
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
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
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
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
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有效提示风险,恰当披露信息,
公平对待消费者,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
自然生态环境,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
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
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
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
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关于职工保护、
环境污染、商品和服务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