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2年9月)2012-09-2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
和披露期间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
关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信息使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
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的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环节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
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4、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
部机构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
5、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
6、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
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将未披露而需
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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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由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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