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财务报告管理制度(2012年12月)2012-12-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 .................................... 3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 5

第四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 ...................................... 5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的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
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
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报表和其附注组成,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附注是对在会计报
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
的说明等。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
任。
       第四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确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会
计调整政策、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负责组织、领导财
务报告的编制,审核财务报告的编制结果;负责在年度审计前、后向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和汇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负责组
织、领导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作财务分析报
告。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
主要职责:
       (1)收集、核对、汇总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资料及各类
会计信息;

                                  2
     (2)根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具体实施;
     (3)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等各期财务报告。
     (4)汇总、收集、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的具体
 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资料和相关会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会
 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其主要职责:
     (1)采集、汇总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2)编制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和简要财务说
 明,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3)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底稿资料和其
 他会计信息,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4)编制年度财务分析、说明。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
 财务报告所需要的各类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日
常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及时
提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对公司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
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予以实施和监督,不得漏
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规定
属于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公司应及时提交董
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3
     第十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总会计师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
响,及时提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
的编制范围。公司总会计师应将确定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
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和原因,及时提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
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
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
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
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
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进行必要的
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
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总会计师应将清查、测试、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及时
向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
    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
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
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
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 减值测试按照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
 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产编制个别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
 算准确,不得漏报或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分级收集、审核合并范围内各分、
 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告,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如实反
 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校验审
 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其准确性;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公司
 总经理审核其整体合法合规性。

                    第四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
        第十九条    财务分析评价工作的时间和内容
        在年度后的十五日内,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对资产经营状况
 进行分析评价,报公司财务管理部汇总分析。财务分析报告中应包括:
 主要经济指标变化及原因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公司财务管理部可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
 价。
        (一) 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5
       1、公司财务分析评价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2、 按实际需要也可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
力、营运能力进行趋势分析。主要对“短期偿债能力比率”、“长期
偿债能力比率”、“盈利能力比率”和“营运能力比率”进行评价分
析。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须在月度后八日内和季度、
半年度、年度后十二日内,按公司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
送要求等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确认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全面、详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公司财务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辅助报表的内容、
格式、编制方法、报送要求等,各分、子公司在每季度末后的十二日
内报送辅助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报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与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审计
意见进行沟通、协调、确认,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预算
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6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
报送。审计报告应随同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提交、审批、通过、报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按月向公司内、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
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公司月度财务报表原则上应于月度终了后 15 日内提供;季度财
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
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将财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
章,并由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按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及时。同时董事会秘书室应及时将经审计报告连同财务报告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对能够接触财务报告信息的人员由董
事会秘书室负责登记并记录,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
适当的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