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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3-09-16  

						股票简称:香溢融通         证券代码:600830        编号:临时2013-039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
    担保数量:新增最高额保证担保10000万元。
    担保期间:在香溢担保应当履行其反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内,我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146000万元: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工
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35000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
保11000万元。
    逾期对外担保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况
    2013年9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担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
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担保公司担保项下保函业务合作协
议》,2013年9月16日,签署《补充协议》。香溢担保承诺为其推荐的工程类公
司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包括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本部及其辖属分以机构)申
请开立的保函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在此前提下,由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为工程类公司开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非融资性保函。协议期间,
香溢担保对外担保责任余额控制在净资产剔除不合理资金占用(其他应收款、发
放贷款及垫款、固定资产等)后的10倍以内,香溢担保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所
辖分支机构内提供的单户担保余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香溢担保
提供反担保金额为40000万元,协议合作期限自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
    2013年9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此
次为香溢担保相关工程类担保业务的履行,提供最高本金余额3亿元的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在香溢担保应当履行其反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内,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
    本次担保债权包含2012年10月1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的20000
                                   1
万元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业务,即:本次新增最高额保证担保10000万元。(2012
年10月1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最高本金余额20000万元保证合同事
宜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2-042)。


    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最高额16亿元范围内为香溢担保
公司2013年工程保函业务提供担保行使相关职权,该担保行为未超出董事会授
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90%),注册资金2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
    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4416.01万元、净资产22342.91万元、资
产负债率8.49%,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 3326.08万元、净利润1091.24万元。
   2013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4805.53万元、净资产22290.29万元、资
产负债率10.14%,2013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41.21万元、净利润493.00万元
(2013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主合同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与香溢担保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担保公司担保项下
保函业务合作协议》及香溢担保在上述合作协议项下出具的反担保函,及其修订
及补充,共同构成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二)保证责任
    香溢担保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本部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简称:债权人)推
荐工程类公司,向债权人申请开具保函,为担保保函申请人在其《开立保函/备
用信用证合同》或《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中义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
供反担保。为担保香溢担保在上述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本公司向债权人中国银
行浙江省分行本部及其辖属分支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亿元。
    (三)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香溢担保在主合同项下未按约定履行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债权人有
权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为依据主合同及反担保函约定确定的香溢

                                    2
担保应当履行其反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内,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意见
    2013年4月2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香溢担保公司
2013年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最高额16亿元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最高
额16亿元额度内为香溢担保工程保函业务提供担保,同意上述担保额度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该额度内执行。
    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
司总经理在最高额16亿元范围内为香溢担保公司2013年工程保函业务提供担保
行使相关职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的精神相违背,且担保的相关标的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符
合相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146000万元,其中: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3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10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数占公司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
产166156.46万元的87.87%,无其他担保,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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