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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章程修正案2014-03-29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2014-01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黑体为修改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黑体为修改或
增加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五条原文为:
    公司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130 弄 48 号
    邮政编码:315000


    现修改为:
    公司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西河街 158 号
   邮政编码:315016


    二、第十三条原文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咨询;纺织、服
装及日用品、金属、建材、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照相器材、文体办
公用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工艺品、土产畜产品的批发、零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和技术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金银饰品、珠宝玉器的零售、加工;服装制造、
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水电安装;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眼镜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酒类的零售;小吃店(不含凉菜,
不含裱花蛋糕);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中药材(饮片)的零售(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
期限内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煤炭批发(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1
    现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咨询;文化创意
服务;纺织、服装及日用品、金属、建材、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照
相器材、文体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工艺品、土产畜产品
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金银饰品、珠宝玉器的零售、加
工;服装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水电安装;房地产开
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眼镜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的租赁;煤炭批发。(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
营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酒类的零售;小吃店(不含凉菜,
不含裱花蛋糕);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
品,生物制品);中药材(饮片)的零售(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在许可证件
有效期限内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三、第一百一十条原文为
    董事会决定公司项目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
权限如下: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
财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应
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对外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总资产的 6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项目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为
限,超过权限,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
财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应
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短期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为限,超过权限,应当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委托贷款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60%为
限,超过权限,应当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项目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50%为
限,超过权限,应当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
     四、第一百二十八条(十)经理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以下权限第七款原文
为
     “7、根据需要,在单项壹仟伍佰万元(含壹仟伍佰万元)以内,决定公司
对外长期投资,当年累计不超过叁仟万元。”后增加一款。


     现修改为:
     7、根据需要,在单项壹仟伍佰万元(含壹仟伍佰万元)以内,决定公司对
外长期投资,当年累计不超过叁仟万元。
     以上授权,不包括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类金融业务投资计划额度。


     五、第一百五十四条原文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可在该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年度盈利但因公司经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及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采用现金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可在该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
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


                                    4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原则
    1、公司应按规范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若公司年度盈利但因公司经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或者拟分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需以现场、网络
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现金分红事宜说明会。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以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分区
段表决情况。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以上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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