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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08-26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子(分)公司
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指“披露”是
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5、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应予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规定办理对外披露。负责
做好与投资者日常信息沟通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分)公司总经理是本部门及本公司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
和资料。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公司重大财务、重大重组等涉及临时报告中所称重大信
息,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公告
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的负责人有责任将涉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
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时,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买、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
供书面资料,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
    5、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
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
告。
    6、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7、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贷款类资产相关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贷款类业务达到
一定标准,需进行内部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
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公司建立未公开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公
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总经理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子(分)公司的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
体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重大事项,公司、公司各
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相关内部信
息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董事会秘书接到通报
后,如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按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工作并及时与董事会其他成员沟通。
    第二十一条 子(分)公司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的信息,应经本单位的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书面上报,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要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公司各
部门、子(分)公司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足以提供证
明信息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
    1、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
    2、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3、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贷款类业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分)
公司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1、与本金金额达到 3000 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发生诉讼、
仲裁事项。贷款类业务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诉
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2、本金金额达到 3000 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出现本金或息
费逾期 90 天的。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基于该事项的特殊性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仲裁等事项)也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贷款类资产分类情况、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各子(分)公司需临时公告的交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各子(分)公司需临时公告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标准之
一: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 上述关
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需临时公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符合下列标
准之一: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消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适用上述规定。
    已经按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回购股份;
    7、吸收合并;
    8、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9、权益变动和收购;
    10、股权激励;
    11、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3、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5、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6、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17、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8、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9、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2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信息等的停牌、复牌事项;
    27、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
    28、公司股票被交易所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29、向交易所申请复核事项;
    3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 11 款重大风险、第 20 款重要合同的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子(分)公司重大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子(分)公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子(分)公司本报告期发生的内部重要事项
(包括且不限于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所涉诉讼事项)汇总后,向
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1、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
    2、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3、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
    4、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1、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及相关信息的临时报告,在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公告。
    2、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临时公告和送审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
审核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通过;
    (3)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董事长可
授权总经理审核通过;
    (4)子(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先提交该子
(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临时报告的披露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
前,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
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
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
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信息披露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仍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形式审
核后方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保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公司控股或参股 5%以
上股东、关联人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人员均负有按规定对
公司重大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
    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需坚持信息公平
披露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将披露该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整理记录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涉重大事项,公司、公司各部门、
各子(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因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建议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和相关内部人员擅自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导致公司股价异动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总经理、董事
长、董事会报告,建议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建议对其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包括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并可
视情况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国家有
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相关业务特点制订相
关业务内部报告细则,确保公司应披露信息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