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4-06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17-02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收到法院执行款 5573.68 万元。
涉案金额: 4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7 月 2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租赁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上海禧徕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禧徕乐)发放委托贷款 4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4 年 7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5 日,借款利息 18%/年。委贷合同到期后,上海禧徕乐未及时归还本息。
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该委托贷款业务逾期公告(详见公司 2015-044 号
临时公告)。
2016 年 9 月 8 日,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将禧徕乐宿迁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
保物权,要求对被申请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清偿申请
人本金 4000 万元和利息、罚息等。香溢租赁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所享有的权
益,包括了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对禧徕乐宿迁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二、裁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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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23 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登记在被
申请人禧徕乐宿迁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即委托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对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 4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之和最高额不得超过
5887 万元(详见公司 2016-042 号临时公告)。
三、执行情况
2017 年 4 月 1 日,香溢租赁收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汇入的宿迁市宿豫区人
民法院禧徕乐案件执行款 5573.68 万元。本案终结。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风险资产的收回(含委托贷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对公
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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