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6-27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17-0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诉讼事项,收
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宁波分行)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合计 4731.90 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宇置业)发放委托贷款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
20.004%/年。新宇置业为本次借款提供了抵质押物,相关单位、自然人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之后,新宇置业归还了部分本金、息费。自 2015 年 2 月 20 日起,新
宇置业未支付委托贷款息费,构成违约。(详见公司 2015-019 临时公告)
    201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宇置业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 4731.90 万元;
要求对抵、质押物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保证人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
蒋秋生、蓝勇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 2015-024 临时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1、新宇置业归还原告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 4363 万元,并支付利息
368.90 万元(利息已算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
还清之日止)。
    2、新宇置业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原告对被告新宇置业“新宇宏腾广场”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蒋秋生、蓝勇所持有的新宇置业股权 600 万元、400 万元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判决生效期尚未届满,案件尚未执行、抵质押物尚未拍卖,目前
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进一步评估。
    但该委托贷款已列入公司可疑类资产,未来将视该诉讼进展情况,结合公司
贷款类资产分类标准和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规定执行,或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产
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