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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8-30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
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及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和公
司财务、内控、风控、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协
助,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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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
职原因,原则上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后生效。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包括监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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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会议地点的往返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等。
    监事因参加与履职相关的教育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包括监
事所在地至培训地的异地往返交通费、食宿、培训费等。
    第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对拟
提交监事会审议的提案向全体监事征求意见,以完善有关议案。监事会召集人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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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会议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监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4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举手表决、现场陈
述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不肯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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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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