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财务报告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2019-10-30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
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的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
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
务报表由报表和其附注组成,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
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对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
于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财务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财
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确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会计调
整政策、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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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财务报告的编制结果;负责在年度审计前、后向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沟
通和汇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负责组织、领导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并向董
事会、股东大会作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收集、核对、汇总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资料及各类会计信息;
(2)根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具体实施;
(3)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各期财务报告;
(4)汇总、收集、编制公司月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的具体要求及时、
准确地上报各类资料和相关会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其主要职责:
(1)采集、汇总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2)编制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纳
税申报表,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3)编制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底稿资料和其他会计信息,
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4)编制月度财务分析、说明。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编制财
务报告所需要的各类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日常会计核算、
会计处理,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
调整会计估计事项的,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
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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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对公司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
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具体予以实施和监督,不得漏记或多记、
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规定属于对公司财务报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公司应及时提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执行。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
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明确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公司主管会
计工作负责人应将确定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和原
因,及时提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
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
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
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
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将清查、测试、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及时
向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
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真实存在,与债
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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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
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真实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
(四)各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减值测试按照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
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个别财务报告,做到内
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收集、审核合并范围内各分、子公司的个别财
务报告,汇总、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校验审核,提高工作
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
第四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
第十九条 财务分析评价工作的时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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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送月度报表后的五日内,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各公司的经营状况
进行分析评价,报公司财务管理部汇总分析。财务分析报告中应包括:主要经济
指标变化及原因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公司财务管理部可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价。
(一)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经营状况分析,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分析、费用情况分析以及盈利情
况分析;
2、资产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贷款投资业务分析、三项资金分析、存货情况
分析以及在手合同执行情况分析;
3、资金状况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存款余额分析、银行账户分析、融资情况
分析以及现金流分析;
4、其他需沟通、协调事项及改进措施。
(二)财务分析评价报告运用的分析方法
1、公司财务分析评价一般采用趋势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2、按实际需要也可以采用杜邦分析法,通过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逐级分
解,深入分析企业经营业绩,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
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须在月度结束后五日内,按公司规定的
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要求等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财务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财务报表。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上报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全面、详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公司财务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辅助报表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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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等,各分、子公司在每季度末后的十五日内报送辅助报表。如遇特殊情况另
行通知上报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报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并经
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与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审计
意见进行沟通、协调、确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预算与审计
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
聘意见,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定期财务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审计报告应随同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提交、审批、通过、报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公司内、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及相关资料。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
度中期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将应当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装订成
册,加盖公章,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名并盖章。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个别报表由各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
章。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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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及时。同
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审计报告连同财务报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
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对能够接触财务报告信息的人员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登
记并记录,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披露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财务报告管理
制度》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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