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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关于诉讼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4-01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0-01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和解执行中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
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通联)为案件原告,宁波杭州湾新
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沈阳银基)、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烯碳)
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7708.16 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等
       香溢通联收到法院执行款 1645.47 万元。
      和解债权金额:8898.19 万元
       按照《和解协议》,2018 年香溢通联累计收到还款 1200 万元。
       2019 年香溢通联累计收到还款 6450 万元。
       2020 年 1 月 3 日,香溢通联收到还款 500 万元。
      经进一步磋商,香溢通联与被告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沈阳
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签署新的附生效
条件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同意,协议生效。


    一、基本概述
    2017 年 6 月 16 日,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为宁波炭基代采购并交付货
物,宁波炭基未依约支付货款,香溢通联就该委托采购业务对委托人宁波炭基、
保证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提起诉讼。2017 年 6 月 26 日,经申请,浙江省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银基烯碳 5000 万股股
票,冻结期限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香溢通联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 02
民初 6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炭基向香溢通联支付货款 7708.16 万元及相应
违约金;被告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香溢通联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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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告沈阳银基持有的银基烯碳 1000 万股股票(股票代码 000511)享有质权,
以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经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沈阳银基持有的被司法冻结
的银基烯碳部分股票。2018 年 8 月 10 日,香溢通联收到法院执行款 1645.47 万
元。
       2018 年 11 月 27 日,香溢通联与被告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
新增担保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定和解债权金额合计
8898.19 万元,香溢通联同意债务人以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欠款,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签订后,香溢通联累计收到银基烯碳的还款
1200 万元,按照《和解协议》,债务人 2018 年的还款计划已履行完毕。
    2019 年,香溢通联累计收到还款 6450 万元。
    2020 年 1 月 3 日,香溢通联收到还款 500 万元。
    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诉讼业务签订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未
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故香溢通联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与被告宁波炭基、沈阳
银基、银基烯碳及银基置业签订的补充协议条件未成就不能生效。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27、2018-028、2018-040、2018-063、2018-064、
2018-065、2018-067、2019-071、2020-005


       二、进展情况
    鉴于前述补充协议未获通过,公司进一步与沈阳银基和银基烯碳进行协商,
同时也考虑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对各方经营的影响,拟决定签署新的补充协
议。2020 年 3 月 31 日,香溢通联与被告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银基
置业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香溢通联
    乙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银基置业
    (一)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 7,481,880.00 元人民币,乙方应
按照如下约定按期支付该剩余欠款:
    1. 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完成共管银行账户的设
立,同时乙方向该共管账户内打入 100 万元。待本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甲乙
双方共同办理该 100 万元转入甲方银行账户的手续;如本协议无法生效,甲方同
意由乙方自行处置乙方打入上述共管账户中的 100 万元,甲方予以配合。
    2. 剩余 6,481,880.00 元欠款乙方应自 4 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
100 万元,最后 1 个月月底前即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剩余欠款。
    (二) 乙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前至主办券商光大证券处办理完毕沈阳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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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的银基烯碳股票的确权、登记及托管手续(下称“确权手续”)。
    (三) 在乙方按生效后的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 1 项和第(二)条全部
履行完毕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银基烯碳持有的海
城市镁兴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保全措施的申请。
    (四) 除本补充协议的特别约定外,《和解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
效。
    (五) 本补充协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诉讼业务签订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
意香溢通联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银基置业签订和解协议之补充协
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条件成就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生效,促使对方尽快办理确权手续,前述质
押和冻结的银基烯碳股票可执行处置。本补充协议的签订,能够推进风险资产处
置进度,回流资金,对公司未来经营有积极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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