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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04-10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0-01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
证调查字 2019008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后续公
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4 号)和《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5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的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樟海、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夏
卫东、林蔚晴: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 年 12 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
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
    2015 年 12 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溢投资)将其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瑞龙 7 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作)(以下简称开泰
投资),转让价款 6,000 万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溢金联)将其持有的浦银安盛—浦发银行—君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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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君证 1 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
和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转让价款共计 4,300 万元。
收益权转让同时,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变更企
业名称为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与开泰投资、超宏投
资、九牛投资签订担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出具承诺函,约定
对转让价款和年化 12%的收益(税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
29 日,香溢投资分 2 笔收到开泰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 6,000 万元,并于当
月 29 日确认投资收益 6,000 万元。2015 年 12 月 30 日,香溢金联分别收到超宏
投资、九牛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 4,300 万元,并于当日确认投资收益 4,300
万元。
    2016 年 3 月,瑞龙 7 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
2016 年 5 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
虚构融资租赁业务,将 3550 万元以支付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指定的
公司,履行了瑞龙 7 号的差额补足义务。2018 年 1 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
将资金转回香溢租赁以掩盖此前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2016 年 6 月,君证 1 号
清算后,实际收益也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嗣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
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补充协议,香溢融通开具承诺函,对剩余转让款和约定收益
进行担保。2017 年 7 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 2606 万元转至超宏投资和
九牛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证 1 号的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 7 号和君证 1 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
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
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 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03 亿元,占 2015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48.76%,虚增净利润 77,580,324.37 元,占 2015 年更正前
净利润的 49.96%;2016 年虚减利润总额 40,976,005.77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利
润总额的 26.54%,虚减净利润 29,278,006.30 元,占 2016 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24.97%。
    上述违法事宜,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转让协议、担保合同、会计凭证、相
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香溢融通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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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内容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
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成德
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
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夏卫东时任香溢融通总稽核师,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蔚晴时任香溢融通董事会秘书,未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 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 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 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 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 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6. 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7. 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决定内容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
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潘昵琥时任
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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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
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 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 对刘正线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
条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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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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