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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5-12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0-035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宁波市海曙
区人民法院已经出具一审判决。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日,
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公司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法院一审判决金额:一三七一公司支付公司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止的欠
付租金 512.77 万元及滞纳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按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
的租金标准计算)、水电费等;公司返还一三七一公司已支付的职工薪酬 40.98 万元,支付
加固、改建费用 400 万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拥有
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
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
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
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
租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开始对租赁
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
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向一三
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
拒绝归还房屋。

    二、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
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前述诉讼案件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
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
通知书》。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
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
    2、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房产(房
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4259 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
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 22 号房产(房产证号: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3685 号)归还给公司;
    3、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止的欠付租金
5,127,697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1.3 倍支付相应的滞纳
金;
    4、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至实际归还
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数额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协
议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5、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水电费等 517,649.74 元。
    6、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一三七一公司已支付的职工薪酬共计 409,831.24
元。
    7、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三七一公司加固、改建费用 400 万元。
    8、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一三七一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公司、一三七一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加固和改建鉴定费等。
    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
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
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



       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审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