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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0-07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被告为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宝)
    涉案事项:公司就黄金宝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起诉黄金宝。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诉讼案件法院判决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生效,待
执行。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0 月,公司与浙江中金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
金黄金)、黄金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出资 999.50 万元受让浙江中金黄
金持有的黄金宝 19.99%股份,公司分别于 2016 年、2017 年各出资 439.78 万元、
559.72 万元。2017 年 1 月 11 日,黄金宝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9 年 12 月底,公司业务部门回访了解到黄金宝经营困难,难以实现承诺
的经营业绩。考虑到黄金宝已触发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相关方需履行回购股份
的义务,在处置回购期间,公司发现黄金宝在 2018 年 3 月 27 日,注册资本已由
5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5 亿元人民币,公司认缴金额由人民币 999.50 万元变更
为人民币 9995 万元,持股比例仍为 19.99%。后经多方调阅档案及实地咨询市场
监督管理局后了解到,黄金宝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
并依据此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但公司
未收到此次股东会通知,亦未作出同比例增资的意思表示。
    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起诉黄金宝,请求法院:1、确认黄金宝 2018 年 3
月 27 日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确认黄金宝 2018 年 3 月 27 日的章程修正案无
效;3、黄金宝向登记机关撤销 2018 年 3 月 27 日的变更登记。
    上述诉讼事项虽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标准,但公司认为该案件有其特殊性可
能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拟对该诉讼事项进行披露。但因该时段黄金宝已无法正
常运营,且存在债权人上门追讨等情形;在相关事项尚未明确前,为防止诉讼信
息披露引发不特定债权人群体诉讼事件,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考量,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待公司与黄金宝关于决
议效力的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进行披露。
    2020 年 6 月 29 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与黄金宝决议效力确认
纠纷一案。后经庭审释明,公司表示若法院认为股东大会召开过,则将诉讼请求
确定为:1、确认黄金宝 2018 年 3 月 27 日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黄金宝向登
记机关撤销 2018 年 3 月 27 日的变更登记。


    二、   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为:一是黄金宝 2018 年 3 月 27 日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
二是如果成立,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一,法院认为被告黄金宝提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有全体董事的
签字,而签字董事中包含了黄金宝股东及股东法定代表人,共计持有股权 80.01%,
故可以认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被告召开了股东大会;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该涉案股东会决议成立。
    关于争议二,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
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认缴新增
注册资本是股东享有的优先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即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
否认缴新增资本。法院认为被告黄金宝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同意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故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并无约束力。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黄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 2018 年 3 月 27 日关于公司增资部分的工商变更登记;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法院已判决,并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生效,待执行。后续公司将依
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