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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2021-08-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

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确保董

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长职务,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董

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

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

与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具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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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经营业务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

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诚信勤勉、知人善用、廉洁奉公;

    (七)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在任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举。

    第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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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围绕公司战略,对拟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

项组织董事会成员开展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并可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

门提供支持;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除股东大会决

定由监事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

    1.有权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进展情况

等资料,有权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向总经理提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和公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有权通过公司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和内设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

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监督;

    3.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四)与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五)负责领导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形成公司核心价值观及

企业愿景,协调指导公司党、团及工会的工作;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选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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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九)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其中有关企业注册、股权投资、抵押融资、贷款、担保等事

项的合同,经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签署;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十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汇报

并检查工作;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听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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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除非公司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长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董事长的薪酬与考核按照有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应主动向董

事会提出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在审议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

事长应授权其他董事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

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

会会议,解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或者空缺期间,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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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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