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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2021-08-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总
经理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
监管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聘期为 3 年,可连聘连
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通过公司的聘前考察,并经公司
党委研究审核通过。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聘任原则:
    (一) 董事会依法选聘;
    (二) 党委前置研究;
    (三)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四) 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一条   聘前考察
       (一)新聘人员应进行聘前考察。考察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会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进行,并由三名以上具有较
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二)考察过程中,根据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
其德、能、勤、绩、廉,尤其对工作实绩重点考察。考察以个别谈话
为主,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后,形成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材料,并提出聘任建议。
       第十二条   聘期管理
    (一)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责、权、
利。建立健全以业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经济责任考核等制
度。
    (二)每年向董事会进行工作述职,接受考评及员工民主评议。
    (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聘期内的
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调离、辞职、解聘原任职岗
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解聘前,由公司审计部门或外部中介机构
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四)高级管理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所聘岗位相应待遇;解聘后,
按照新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聘现任职务: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解聘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原因需要解聘的。
    (六)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三种:
    1.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
职务。自愿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董事会备案。
    2.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
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
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党委研究后,向本人建
议主动提出辞职。本人同意主动辞职的,参照自愿辞职流程,由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报董事会备案;本人不同意主动辞职的,启动责令辞
职流程。
    3.责令辞职,是指聘任期间的表现,年度考核与员工民主评议不
称职或有其他原因,由该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提议,经公司党委研
究,报董事会讨论决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
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解聘其职务。对被责令辞职的高级管
理人员,可分配适当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使上
述职权,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除非公司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为公司行政首长,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工作。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
理代理。
       第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
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审计、办公室
等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
事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审
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主
要处理总经理交办的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经营管理、投资发
展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
行性研究制度,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并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
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
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
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
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属大额款项支出,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
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指定
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
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
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定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
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
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
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
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
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和发展的一些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等总经理室成员组成;列席人员由
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总经理根据
需要决定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可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按拟定议题,讨论议题,
作出决定,执行决定、进行督查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
网上会签等。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对办公会议有关内容负有保
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
总经理办公室秘书负责,经与会人员签名确认,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保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名称,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 出席会议人员;
    (三) 议题内容;
    (四) 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 会议形成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除总经理办公会议之外,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等总经理室成员也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就各自分管工作
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义务。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分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在董事会会议上
进行,就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报告:
    (一)公司年度或中期的经营业务状况和经营业务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情况,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以
及行使总经理其他职权的情况;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作临时报告:
    (一)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行使了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后;
    (二)因公司利益受到突然或意外侵害而必须即时作出决定,由
董事会多数董事知情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应急行使了应由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后;
    (三)董事会要求时。
    第三十二条 应监事会要求,总经理应当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本细
则的规定,就执行公司职务、行使总经理职权的情况,向监事会会议
作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管理等日常
工作、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可采用口头
或书面形式。董事长认为总经理执行的事项违反公司董事会决议,有
权要求总经理暂停执行该事项,或对该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再决定执行,
总经理应按照董事长的意见执行。若涉及需要取消、或终止、或变更
该事项执行方案的,则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八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总经理的指标:
    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目标、重点工作等内容确定对总经理的考核;
    (二)考核总经理的方式:
       1.对总经理报酬实施年薪制;
       2.根据前款指标,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可给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股权激励;
    (四)其他奖励。
    股权激励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
下列情况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
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总经理授意和指示下,公司造假账、隐瞒收入、虚报利
润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或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
业发生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况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了重大安
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时所获得的利益,董
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其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伤害的,公司有权要
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