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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9-18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1-05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
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收到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书》。后
一三七一公司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 年 9 月 16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
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
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
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
《员工借用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开始
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
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
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
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
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
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
出的上诉请求。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
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 3197 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审
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31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
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再 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
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二、
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
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
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
字第 200844259 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
波市海曙区县学街 22 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
海曙字第 200843685 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
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
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
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
2020-056、2021-011、2021-027、2021-039。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
回重审或者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
诉人负担。一三七一公司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因其没有补足银行履约保
证金而判决解除合同是错误的。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二》,双方对保函问题又重
新作了约定,商场开业测试收银系统后,如不存在占用或转移营业款的问题,则
保函额度不增加,即在商场开业测试收银系统前,不需要再开第二期、第三期保
函。二、涉案合同不能解除。(1)认为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一直坚守合同,
是守约方,公司是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2)认为不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其造
成近二个亿的经济损失,而继续履行将有利于实现房屋价值,亦保护其投资目的
和挽回损失;(3)认为扩建部分实施、费用由其承担是作为在租赁期限内无偿使
用扩建房屋的对价,付出对价却丧失了合同期满前增建部分无偿使用的权利,有
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一三七一公司上诉申请,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
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