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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版)2021-10-26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人员和机

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 / 20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5.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

                           2 / 20
披露义务;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信息披露档

案的保管;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应予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规

定办理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回复有关咨询。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

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3 / 20
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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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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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各

单位,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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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5.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

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6.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7.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7 / 20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根据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8 / 20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所指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9 / 20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10 / 20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界定。上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1 / 2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12 / 20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3 / 20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贷款类资产实行内部报告制度。贷款类业

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1.与本金金额达到 3000 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贷款类业务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2.基于事项的特殊性,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认为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等事项)也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3.贷款类资产分类情况、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应在定期报告

                           14 / 20
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5 / 20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1.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审阅,组织筹

备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16 / 20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

    5.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1.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及相关信息的临时报告,在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2.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在重

大事件发生的即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通过;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通

过;

    (4)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董事长可授权经理审核通过;

    (5)子(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先提交该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经理、

                             17 / 20
董事长审核通过。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报送、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与

信息披露相关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经理、董事长审

核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媒体刊

登相关宣传信息前,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均负有按规定对公司重大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

    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如须对特定对

象报送未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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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

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子(分)公司在与各中

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

法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重大事项,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

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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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确、不完整或出现重大错误、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视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公

司股价异动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视情给予行

政处分、经济赔偿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任何矛盾

或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

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 修

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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