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香溢融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版)2021-10-26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人员和机
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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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5.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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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信息披露档
案的保管;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应予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规
定办理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回复有关咨询。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
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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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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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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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各
单位,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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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5.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
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6.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7.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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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根据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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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所指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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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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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界定。上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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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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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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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贷款类资产实行内部报告制度。贷款类业
务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1.与本金金额达到 3000 万元的单个客户(含客户的关联方)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贷款类业务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的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2.基于事项的特殊性,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认为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等事项)也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3.贷款类资产分类情况、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应在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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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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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1.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审阅,组织筹
备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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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
5.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为:
1.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及相关信息的临时报告,在履行相关法定审议程序
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2.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在重
大事件发生的即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通过;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通
过;
(4)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董事长可授权经理审核通过;
(5)子(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先提交该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再提交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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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审核通过。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报送、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的与
信息披露相关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提交公司经理、董事长审
核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在媒体刊
登相关宣传信息前,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均负有按规定对公司重大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
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如须对特定对
象报送未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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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
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子(分)公司在与各中
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
法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重大事项,
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
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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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确、不完整或出现重大错误、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视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公
司股价异动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视情给予行
政处分、经济赔偿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任何矛盾
或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
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 修
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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