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版)2021-10-26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升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

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

信息披露与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

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开展投资

                            1/7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公平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以利于投资者做

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2/7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

议或投资者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上证 e 互动平台交

流,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媒体

采访和报道,接待来访,路演及其他。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第一时间

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3/7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由本部门、本单位负

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

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本部其他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开展

相关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4/7
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

馈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情

                             5/7
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

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7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宁

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