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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2-23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1-06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
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已就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一三七
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尚未裁定立案。
    2021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
(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尚未生效。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
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
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
《员工借用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
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
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
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
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
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
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
出的上诉请求。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
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 3197 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
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31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再 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
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二、
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
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
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
证海曙字第 200844259 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 22 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
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3685 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
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1217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
    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1217 号《民事判
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案号(2021)浙民申
5395 号。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
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
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
2021-027、2021-039、2021-054、2021-056、2021-063。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1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作
出(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法院认为: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三七一公司是否拖欠
租金,如有拖欠,拖欠租金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协议约定,租赁房产交
付与否对合同约定租金的计算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延迟交房,2014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均属于免租期,故 2015 年 7 月 20 日算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按约定共扣除 2 个月免租期)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的租金总额为 3,920 万元,
而双方均确认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支付租金为 3,714.50 万元,故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三七一公司尚欠租金为 205.50 万元。关于一三七一公司主张公司迟
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补缴地价问题,客观上影响一三七一公司
增建施工进度,期间的租金如果全部均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有违公平,法院认为
应酌情减免租金 205.50 万元。综上,经租金减免后,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
三七一公司无需再支付公司租金。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即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占用房屋,法
院认为,对一三七一公司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宜参照 2018 年租赁合同解除当年关
于租金的约定计算,共计费用 47,546,889 元。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一三七一公司是否拖欠员工
工资、工资税欠款,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后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按约定
支付相应的员工工资以及是否应当支付 2017 年 2 月麒麟百货赔偿欠款 18,439.50
元、水电费 499,210.24 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了《员
工借用协议》及《〈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之后
的员工工资等待遇方面,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不受协议的约束,本案中不予处
理,因此对于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支付的 2018 年 7-9 月的员工工资及 2018 年半
年奖,因无合同依据,其主张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
409,831.24 元。按照约定,麒麟百货赔偿欠款和欠付水电费应当由一三七一公司
承担和支付。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麦当劳餐厅部分,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对公司承担
违约责任的问题。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经支付了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履行了义务,
因此,关于因麦当劳餐厅加固引起的责任已经解决,对于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约责
任,因涉及案外人麦当劳餐厅的利益,公司亦明确麦当劳餐厅未对其提起诉讼,
即使存在违约情形,也未能确定具体数额,故本案不予处理。
    (四)关于争议焦点四,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配合公司办理租赁房产增建面
积(1,108.61 平方米)的产权证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公司不能
证明涉案房屋增建面积部分履行了合法的建设施工备案手续,不能证明已经具备
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协议约定一三七一公司提供资料的义务亦不等同协助办理
产权证的义务,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办理产权证时一三七一公司存在不配
合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争议焦点五,公司是否有权罚没一三七一公司支付的工资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合计 316.50 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截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租赁合同解除日,一三七一公司不拖欠租金、工资、水电费,故公司无
权罚没保证金,合同解除之后产生的占用费、水电费,公司有权直接用保证金抵
扣一三七一公司的欠款。
    (六)关于争议焦点六,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一三七一公司 2016 年 5 月结算
扣取的企业所得税和税费 1,787,673.53 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相应
的税收款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合法有效,公司无须返还。
    (七)关于争议焦点七,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租赁房屋的加固费用的问题。法
院认为,关于加固的费用,麦当劳餐厅部分的加固费用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其
余部分并无合同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加固费用宜由公司承担。经司法评估,总
的加固改造的费用为 9 ,151,101 元,扣除涉及麦当劳餐厅部分 372,575 元应由一
三七一公司承担外,余款 8,778,526 元应当由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一、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 44,381,889
元、麒麟百货的赔偿款 18,439.50 元、水电费欠款 499,210.24 元,合计 44,899,538.74
元;二、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职工薪酬 409,831.24 元、应支付加固费用
8,778,526 元,合计 9,188,357.24 元;上述判决一、二项相抵扣后,一三七一公司
尚应支付公司 35,711,181.50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339,556 元,由公司负担 140,397 元,一三七一公司负
担 199,159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235,371 元,由公司负担 25,210 元,由一三七一
公司负担 210,161 元。鉴定费 60,955 元,由公司负担。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判决,但尚未生效,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