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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版)2022-03-1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为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对

口办事机构,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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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以上

董事会成员组成。

    第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预

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预算与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

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

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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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预算;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七)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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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三)项职责时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

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预算

与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

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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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审阅公司财务预算;

    (三)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四)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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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预算与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

相关议案。


                      第四章 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预算与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

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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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

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

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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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

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预算与审计委员

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和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预

算与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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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

相冲突时,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

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

度》(2014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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