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香溢融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版)2022-03-1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为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对
口办事机构,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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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以上
董事会成员组成。
第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事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预
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预算与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
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
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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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预算;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七)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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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三)项职责时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
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预算
与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
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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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审阅公司财务预算;
(三)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四)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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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预算与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
相关议案。
第四章 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预算与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
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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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
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
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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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
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预算与审计委员
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和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预
算与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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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
相冲突时,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
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
度》(2014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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