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 香溢融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版)2022-03-1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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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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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六)项中“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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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任职独立董事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
可的后续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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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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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履职能力及是否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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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或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
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
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
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
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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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
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
露、财务监督等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独立董事因故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时,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并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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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
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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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用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条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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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如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积
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
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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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
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
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
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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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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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
冲突时,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08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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