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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版)2022-03-1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以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对

口办事机构,并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

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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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管理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市场薪资行情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

价,并确定其年度绩效薪酬;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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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

    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

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

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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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

相冲突时,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宁

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制度》(2008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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