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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版)2022-03-1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率

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    公司负责战略投资的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对口办事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组织、

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5 至 7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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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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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

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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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

相冲突时,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宁

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

制度》(2008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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