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网络: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29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0)JTN(XA)意字第 FY0624091 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层
邮编:710065 电话:029—6825 5651/2/3 传真:029-6825 5650
二〇二〇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0)JTN(XA)意字第 FY0624091 号
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00 时在西安曲江新区曲
江行政商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李鹏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
法律意见书
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
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32 号)。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号)。除
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会议事项均不
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0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
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王立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0 年 6 月 2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0 年 6 月 24 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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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八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11 人,
代表公司股份 242,181,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2,207,0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8%;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9,974,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予以公布。本
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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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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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表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八)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90,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陕西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亦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十)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秦岭云’融合
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及投资构成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二)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181,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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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七)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上述议案中议案(九)时,关联方已回避表决;公司对上述议案中议案(五)、
议案(九)、议案(十)、议案(十一)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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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方 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宏远 李鹏瑞
202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