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电: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2012-04-26
证券代码:600835(A) 900925(B) 股票简称:上海机电 机电 B 股 编号:临 2012-009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在 2012 年 4 月
18 日送达董事、监事,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会议
室召开,公司董事应到 11 人,实到 11 人,董事长徐建国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 2012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董事 11 名,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营范围修改为:机电一体化产品、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提
供相关售后服务;以上同类商品及技术的批发、进出口,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具
体以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为准。
本议案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董事 11 名,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董事 11 名,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董事 11 名,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于 2012 年 5 月 20 日任期届满,2011 年度股东大会将进
行董事会换届选举,产生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推选徐建国、范秉勋、陈干锦、陈鸿、朱茜、袁建
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选郑肇芳、王方华、张纯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单独进行表决,九项单独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参
与表决的董事 11 名,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本议案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董事 11 名,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00 在上海世纪皇冠假日酒店四
楼上海宴会厅(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33 号)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一)会议内容:
1、审议《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审议《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下(1)至(9)项议案将
逐项表决;
(1)审议《徐建国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范秉勋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陈干锦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审议《陈鸿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审议《朱茜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审议《袁建平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审议《郑肇芳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王方华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张纯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下(1)至(2)项议案将
逐项表决。
(1)审议《俞银贵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审议《袁弥芳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参加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2012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和 2012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及其
委托代理人(B股最后交易日为 5 月 11 日)。
(三)登记办法:
2
凡参加会议的股东,请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9:00-16:00)持股东帐户、本
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9 楼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前
(含该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登记时间以抵达地时间为准。
(四)其他事项:
(1) 与会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9 楼公司证券事务
部
邮编:200135
传真:021-68547550 电话:68546835、68546925
联系人:邢晖华、诸军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一:简历
徐建国先生: 1951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市轻工业
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党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宝山区区长,
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主任。现任上
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秉勋先生:1946 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长城电梯厂副
厂长、党委书记,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干锦先生:1968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曾任上海锅炉厂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电气电站集团执行副总裁,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副部长,上海轨道交通设备车辆工程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行官。
陈鸿先生:1954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仪表电子进
出口公司总经理,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3
朱茜女士:1964 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电气(集团)总
公司预算处处长,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部长,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
常务副部长。
袁建平先生:1960 年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上海第三(四)机床厂厂
长,上海明精机床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上海第二机床厂厂长、上海重型机床厂厂长,
上海电气机床集团副总裁。现任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发展部副部长、
机床事业部副部长。
郑肇芳女士:1951 年出生,大学学历,一级高级法官。曾任上海市卢湾区
法院副院长,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
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方华先生:1947 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业
经济教研室主任、院长助理、企业管理系系主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
校长特聘顾问,中国企业发展研究院院长,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
任国务院学位办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 MBA 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技委
学部委员、中国市场学会副会长、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管理研
究会副理事长。
张纯女士:1963 年出生,博士,会计学专业教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现任上海财经
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二: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上海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持有股数: 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
4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郑肇芳女士为上海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
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
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2 年 4 月 25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王方华先生为上海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
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
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2 年 4 月 25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张纯女士为上海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
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
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2 年 4 月 25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郑肇芳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提名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
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
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
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郑肇芳
2012 年 4 月 25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王方华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提名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
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
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王方华
2012 年 4 月 25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张纯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提名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
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
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纯
20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