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电: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4-10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
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
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监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程序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二条 本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