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新科: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9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新动力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颖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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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秘书
室筹备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
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1.2、 2022 年 6 月 8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
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东。
1.4、 为积极配合和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前述指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
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会议召开方式增设线上会场,本次股东
大会调整为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建议股东选择线上方式参会,并选
择网络投票方式投票。拟通过线上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须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 9:00-15:00 按照上述公告要求完
成参会登记,以获取参加线上会议的接入方式。除上述内容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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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原公告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其他
内容均无变化。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做好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司建议股东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投票表决。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新
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
楼会议室举行并增设线上会场。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及网
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972,289,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935%。其中,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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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71,878,63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59.5683%;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11,18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52%。
3.2、 以上 A 股股东为截止 2022 年 6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B 股股东为截止 2022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通
过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2021 年度监
事会报告》《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预算报告》《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与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等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为其整车销售业务
对外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以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变更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十届二次会议、监事会
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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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972,289,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935%。其中,参加投票的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71,878,6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9.5683%;
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11,18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52%。
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与上海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与重
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上汽红岩汽
车有限公司为其整车销售业务对外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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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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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毛惠刚 经办律师:吴 颖
韩春燕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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